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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不一定能获得审批,主要依据什么?--云企税通发表时间:2021-07-02 14:11 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哪种所有制、哪种行业的企业,也无论企业是需要短期的流动资金,还是长期的固定资金,都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资金运动的特点不同,又由于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不同的产业实行不同的政策,所以贷款也依据所有制、行业、资金用途和期限的差别,分为不同的种类,而且不同种类的贷款利率也不相同。 从所有制来说,分为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企业贷款等。从期限来说,有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企业应当根据本身的所有制性质、行业、资金用途和所需资金的期限,选择申请不同种类的贷款,以便尽量享受可能得到的政策优惠,尽量减少利息支出的负担。可是,企业有权提出贷款申请,并不意味着凡是提出申请,便都能获得贷款。 金融机构必须根据自身资金来源情况、国家发展经济的政策规定和企业贷款要求是否合理,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以及期限长短。一句话,金融机构有自主权,不是有求必应。这里与企业有关的,主要是企业贷款要求是否合理。对企业来说,并非任何资金需求均可向金融机构提出,首先应当考虑的最基本的原则是要有偿还能力。因为资金融通是有偿的。 金融机构的资金,大部分是从存款企业、单位、个人那里借来的,因此它们不能无偿地供应资金。如果企业总是亏损,无力维持生产,无力发放职工工资,只是象申请救济、补助金那样向银行申请贷款,这种要求就是不合理的。如果亏损是由于国家执行特定的价格政策所造成的,这些亏损就应向国家财政申请政策补贴。如果由于企业经营不当而造成亏损,则应当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宣告破产,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财政拨款,以弥补亏损。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的偿还能力还表现在币种上。 有的企业借的是人民币,组织产品出口后,可以归还换来的外币;有的企业正好相反,借外币进口原材料、设备,但产品不能外销,只能在内销后归还人民币。由于我国外汇相当缺乏,在政策上对前者是鼓励的,对后者一般是不允许的。因为金融机构发放外币贷款的外币,也是从客户那里借来的。如果企业借外币,归还人民币,金融机构就无法继续其外币的融通业务。 所以,企业若属于后一种情况,则不应向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而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拨给外汇。为了有计划地发展某些经济成份和短线产品以及国民经济中的薄弱环节,国家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在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数量上对其给予一定的优惠,叫作优惠贷款。例如:知识青年集体企业贷款、民族用品生产和贸易贷款、节能贷款、地方建筑材料生产贷款、集镇小电影院建设贷款、粮油贷款、县办和社队办小水电贷款等。企业若参照这些门类调整生产方向,便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条件,以较小的利息负担获得贷款。这对企业自然是十分有利的。 办理转账结算。企业购物销货等各项经营活动,都要利用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进行收付,这就是货币结算。货币结算有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形式。现金结算,是指企业使用现金进行货币收付。转账结算,是指企业不直接使用现金进行收付。只要在金融机构开立了账户,在账户里有足够的存款,在不超过存款总额的限度之内,就可以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 转账支付在同一城镇范围之内,或是国内不同城镇之间,都可以进行。当前,我国金融业通行的结算方式,在同城结算方面,主要有支票结算、委托付款结算、委托收款结算;在不是同一城镇的异地结算方面,有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信用证结算、汇兑结算、限额结算等。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向企业提供的结算方式还会进一步增多,以便企业从中选用。 企业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发生经济往来的单位,必须是已在金融机构开立了户头的。因为转账结算是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的结算服务,对企业来说,可以免去携带、收付现金的麻烦。但在金融机构内部和相互之间,这种债务的转移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在账面上表现出来。如果没有在银行开户,帐面上的转移就无从发生。二是金融机构虽然提供结算服务,但并不无偿垫付资金。企业应当在已有账户存款限度内委托银行支付。 如果一时资金周转不过来,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结算贷款。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这两种方式,企业都可以采用。转账结算比较迅速、安全,不必携带现金奔波。在异地进行金融较大的结算时,转账结算给企业带来的方便更为明显。另一方面,国家为了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节约货币的使用,也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结算必须采用转账方式。 办理现金收支。在我国,虽然大部分的货币支付行为是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的,但仍有不少支付要用现金。例如支付职工工资、奖金等、某些零星的支付活动,以及与一些未在金融机构开户的企业、个人之间的经济收付活动,都要使用现金。企业需用现金时,可到开户的金融机构从自己的存款中支取。有了现金收入,除了保留一些应付日常零星支付的现金库存外,多余下来的部分总放在手头,既不安全,又无必要,可交存到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有责任向企业提供现金收支的服务。 代理国家金库,办理财政收支。所谓国家金库,也就是国家财政预算资金的出纳保管机构。由于金融机构遍及全国,与各企业、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关系广泛,因此,国家委托金融业办理财政资金的一切收付。企业应向国家上缴的利润、税金,职工应交的税款,只要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交给金融机构就行了;凡是财政预算中拨付给企业的款项,企业只要持财政部门的拨款凭证,即可从金融机构提取。 统一管理金银,办理金银业务。金银在我国内部已不再发挥货币的作用。但在我国的国际收支中,它是国际上可以接受的支付工具。同时,金银又是重要的工业原料。为了国内货币流通的统一,为了增强国家的对外支付能力,同时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金银,我国对金银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 国家授权特定的金融机构统一管理金银,办理金银的收购和配售业务。凡是制作、经营金银及金银制品的企业,都必须经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批准。国家允许个人持有金银,但不准作为货币使用,也不准私相买卖。个人要卖金银,只能向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售。 统一管理外汇,办理国际金融业务。为了维护国内货币流通的统一,同时也为了控制使用有限的外汇,增强我国的国际支付能力,国家规定,在国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买卖外汇。全国一切外汇收支和外汇储备以及外汇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企业和职工凡与外汇有关的业务,如国际结算、国际汇兑、外汇存款和贷款、外汇买卖等,都必须到国家指定的金融机构去办理。 办理信托业务。信托业务是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恢复和发展起来的一项业务。所谓信托,就是企业或个人委托金融机构办理的信用活动。企业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办理以下几种信托业务:有多余资金要出借但不指定投向,只求有一定的利息收入,或是有特定的投向和范围。 同样,企业也可以从金融机构得到资金的融通。这方面的业务,主要有流动资金委托贷款、设备委托贷款、科研项目委托贷款、专项委托贷款等。 金融租赁,这是指有利用率不高或暂时闲置的设备可供出租,以收取一定的租赁费,或是有些设备以租贷的形式出售等。当然,企业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租用或购买所需设备。 结语 企业的商业票据可由金融机构兑付现金,也可按一定的贴现率卖给金融机构,以提前获得现金。各种代理业务。例如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股票,委托金融机构保管有价证券等。 如需了解更多企业服务内容请咨询云企税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助力企业发展,专注于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企业融资、企业税贷、工商注册,税务做账、知识产权,处理公司经营异常。提供电商平台开通运营,网站建设等综合性企业服务。【联系电话:020-29176261】--- 点击立即申请企业贷款服务 --- 免责声明:内容来源于网络,整理于云企税通。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包含内容图片字体),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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